《增值税法》 — 税收法定的新纪元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并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生效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失效。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第一次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所规制,意味着我国在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上往前迈进了一大步,也标志着历时五年之久的《增值税法》立法历程终于迎来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基于“平移式”的立法原则,本次《增值税法》的立法主要是在确认《条例》现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也存在诸多革新之处。鉴于此,本文将在回溯改革开放以来增值税立法历史的基础上,梳理《增值税法》的新规定,并进行初步探析。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的所有探讨仅限于目前已经发布的《增值税法》具体条文。鉴于现实商业交易和税收征管的复杂性,未来相关部门可能陆续出台有关的下位法、细化规定,因此本文的探讨并不构成任何具体的税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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