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伟丨赵宇先丨李彦龙
导语
国际商会(ICC)于2026年5月22日发布了新版《仲裁规则》(“2026版规则”)。根据2026版规则第1条,除非当事人约定适用较早日期的规则,2026版规则将适用于2026年6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仲裁。与2021版规则相比,本次修订将近年来国际仲裁实践中已经成熟的仲裁员透明度要求、效率工具和电子化安排等进一步规则化,具有较强的实践导向。
就主要修订内容而言,2026版规则涉及以下核心方面:细化仲裁员披露要求、取消强制性审理范围书、明确早期决定制度、强化紧急仲裁员程序中的初步裁令机制、提高快速程序金额门槛并新增特快仲裁程序、确认电子签署与电子通知裁决的效力。对于在跨境并购、供应链管理、医药及高科技合作等领域频繁使用ICC仲裁条款的中国企业而言,上述变化值得重点关注与深入研究。
一、仲裁员披露:透明度要求继续强化
2026版规则进一步细化了仲裁员披露机制。第12(2)条正式确立了“存疑即披露”原则,即仲裁员候选人如对某一事实是否需要披露存在疑问,应倾向于作出披露。与此同时,第12(4)条也明确了ICC仲裁院长期以来的一贯立场,即披露行为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仲裁员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
新增第12(5)条要求当事人在提交仲裁申请、答辩、追加申请、追加申请答复或申请延长提交答辩期限时,向秘书处提交其认为仲裁员候选人和仲裁员应考虑的相关个人和实体名单,并说明理由。该条款体现出ICC在仲裁员披露问题上,已不再仅强调仲裁员的主动披露义务,而是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的协助义务,使当事人在仲裁程序早期即主动识别并提示潜在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从而提升程序效率,并减少程序后期出现相关争议的风险。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上述变化意味着其不再只是被动等待仲裁员披露,而需要更主动地参与潜在利益冲突的识别与管理。在实务操作中,当事人应在仲裁启动阶段尽早梳理关联主体及核心人员名单,涵盖母公司、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融资方及第三方资助方等,并结合潜在仲裁员的既往代理记录开展冲突检索。与此同时,应将潜在披露问题尽量前置至程序早期处理,最迟不晚于首次案件管理会议阶段,以有效降低因独立性或回避问题引发程序争议的风险。
二、审理范围书不再强制使用
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曾经是ICC仲裁程序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确认当事人的仲裁合意、记录程序性安排、界定争议范围。
2026版规则删除了强制编制审理范围书的要求,转而以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作为程序早期的核心节点。其中,第24条要求仲裁庭在收到案卷后30日内召开首次案件管理会议,并在会议中或会后尽快制定程序时间表;第25条则将新增请求的时间分界点调整为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之后,此后新增请求须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庭将在决定是否准许时综合考虑请求性质、程序阶段以及对费用和程序效率的影响等因素。与此同时,第34条也相应取消以审理范围书签署日为起点的固定裁决期限安排,改由仲裁院主席结合程序时间表,或根据仲裁庭提出的理由决定裁决期限的确定与延长。
这一变化的主要考虑在于,审理范围书原本旨在确认仲裁合意并固定争议边界,但在复杂案件中,其本身往往会演变为双方程序博弈的对象。例如,在回购价格调整、EPC工期索赔或多合同供应链纠纷等案件中,争议焦点通常难以在程序早期完全展开,过早固定反而可能增加程序成本、降低灵活性。因此,取消强制性审理范围书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助于提升程序效率。
但与此同时,这一变化也意味着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首次案件管理会议的重要性显著提升。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启动ICC仲裁前,需尽早完成合同链条、索赔金额、证据目录以及潜在反请求的系统梳理;否则,后续如依据第25条提出补充请求,可能将面临更高的说明义务和程序负担。
三、早期决定:对明显无依据请求和管辖权滥用的快速驳回
在2021版规则项下,仲裁庭通常依2021版规则第22条关于高效管理仲裁程序的概括性授权,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2021)》的相关建议,处理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请求或答辩。
2026版规则第30条正式确立“早期决定(Early Determination)”制度。依据该条规定,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庭对一项或多项请求或抗辩作出早期决定,理由包括该等请求或抗辩“明显缺乏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第30(2)条进一步规定,是否允许申请继续推进由仲裁庭酌定;如仲裁庭允许推进,应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采取其认为适当的程序措施。这一修订回应了国际仲裁用户长期以来对于程序滥用问题的关切,也与SIAC、HKIAC、LCIA等国际仲裁机构强化程序早期处理机制的趋势一致。
对中国企业而言,第30条可用于应对“滥列被申请人”“集团公司责任泛化”等管辖权主张,也可用于尽早排除明显不能成立的请求或抗辩。然而,就实务操作而言,早期决定的适用门槛仍然较高,申请方通常需要考虑将争议焦点限定于真正能够独立处理、或有助于显著节省时间和费用的问题,并以少量但关键的核心文件证明相关请求或抗辩具有“明显”缺陷。
四、紧急仲裁效果再升级
2021版规则第29条及附件五已规定紧急仲裁员程序,但其适用对象主要限于仲裁协议签署方及其继受人,且未赋予紧急仲裁员在不通知相对方的情况下作出初步裁令的权力。
2026版规则第31条延续了紧急仲裁员制度,并将具体规则调整至附件四。附件四第1(2)条明确,该程序不仅适用于仲裁协议签署方及其继受人,还可适用于仲裁院主席基于申请材料初步认为可能受仲裁协议约束的其他当事人;第1(4)条允许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之前、同时或之后提交紧急措施申请,但须在案卷移交仲裁庭前完成。
最值得关注的是附件四第7条,其中,第7(1)条允许当事人在紧急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申请初步裁令(Preliminary Order),要求另一方不得妨碍紧急措施申请目的的实现,并且该申请可以在不通知其他当事人的情况下提出并作出决定;第7(4)条则要求如初步裁令获准,紧急仲裁员必须立即给予其他当事人合理陈述机会,并可修改初步裁令。
上述机制对中国承包商、供应链企业及科技、医药企业均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以典型场景为例:当海外合作方违背独家合作约定、转移关键数据、披露商业秘密时,初步裁令可争取短暂但至关重要的“静默窗口”,为当事人赢得应对时机。需要指出的是,初步裁令原则上仅对仲裁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无法直接针对银行、登记机关或其他第三方作出。
五、快速程序与特快程序:效率工具进一步分层
2021版规则第30条及附件六已设快速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 Rules),允许仲裁院在符合金额门槛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指定独任仲裁员、限制文件提交、决定不开庭,并要求原则上在案件管理会议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
2026版规则第32条将快速程序规则调整至附件五,并对自动适用的金额门槛作出分阶段调整:根据附件五第1(3)条,快速程序的自动适用金额门槛为: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前签署的仲裁协议为200万美元;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1日前签署的仲裁协议为300万美元;2026年6月1日及之后签署的仲裁协议提高至400万美元。程序方面,第3(1)条要求仲裁庭收到案卷后15日内召开首次案件管理会议;附件五第3(2)和3(3)条允许仲裁庭限制文件出示、书面提交、事实及专家证据,甚至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仅基于书面材料作出裁决。
2026版规则更具创新意义的是第33条及附件六新设的特快仲裁程序(Highly Expedited Arbitration Provisions,“HEAP”)。HEAP完全基于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不受争议金额限制,在程序架构上,申请人须提交合并的“仲裁申请书及申索陈述书”;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就独任仲裁员、仲裁地、准据法及语言等事项提交意见,并在3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答辩陈述”。附件六第2(9)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行同意,上述期限不予延长。此外,附件六第3条禁止追加当事人及合并仲裁,第4条规定由独任仲裁员审理,第6(1)条要求在7日内召开首次案件管理会议,第7条要求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并允许当事人约定裁决不附理由。
快速程序扩容有利于中等金额争议降低成本,HEAP则更适用于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且商业上亟需快速结果的事项。需要指出的是,HEAP不宜机械地写入所有ICC仲裁条款。对于涉及复杂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生物医药争议、大型设备质量争议、或依赖大量专家证据的案件,三个月的裁决期限可能严重压缩当事人的举证空间。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明确限定适用HEAP的争议类型,或待争议实际发生后由双方共同协商选择适用。
六、电子化:通讯、听证和裁决均为默认
2021版规则已允许电子通讯和远程听证,但在若干环节仍保留纸质文件和传统签署逻辑。2026版规则则将电子化提升为默认安排。根据第3条,与秘书处的书面通讯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能够形成发送记录的电子通讯方式进行;仅在提交方要求签收、挂号邮寄或快递送达,或电子传输不可行时,才需提交仲裁申请、答辩和追加申请的纸质副本。
与此同时,2026版规则也全面扩展了线上程序的适用场景。第24(5)条、第27(1)条及第19(3)条分别确认,案件管理会议、听证以及仲裁庭合议均可通过现场、混合、视频、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裁决层面,第38条进一步允许仲裁庭电子签署裁决、分别签署多份正本,并允许秘书处以电子方式通知和保存裁决原件。
电子化有助于跨境案件节省时间与成本,然而,电子化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执行端。对于可能在多个法域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仍应在程序早期核查仲裁地法和主要执行地法院对电子签名、电子正本和电子送达的态度;如存在不确定性,可依据第38(1)条请求秘书处以纸质形式通知裁决,或在程序令中预先约定裁决正本安排。
结语
总体而言,2026版规则集中体现了ICC进一步强化程序管理、提升程序效率、降低跨境仲裁成本的制度导向。与此同时,其也折射出国际仲裁理念的深层转变:仲裁程序正从传统的“事后反应型”模式,逐步演进为更注重前期设计、过程管理与程序策略的争议解决机制。
对于中国企业及中国律师而言,这也意味着,国际仲裁中的核心竞争力将越来越取决于能否在争议初期完成有效的程序布局 — 涵盖仲裁条款设计、证据体系管理、管辖权与程序策略评估,以及争议发生后的快速响应能力。能够更早、更系统地运用规则工具的一方,将更有可能将程序优势转化为实质性的争议解决成果。
特别声明 |
|
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如您对本期《汉坤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人员联系: |
|
孙伟 电话: +86 21 6080 0399 |
|
赵宇先 电话: +86 21 6080 0272 Email:yuxian.zhao@hankun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