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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之QDII境外投资合规指南
近年,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节奏明显加快。随着证券、期货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在2020年得到全面放开,外资机构在经营范围和监管要求方面已实现与国内机构相同的待遇,众多国际知名机构加快了在华投资及业务拓展的步伐。与此同时,境内主体对境外资产配置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正所谓对外开放是双向的,2023年以来,我国出台的各项开放举措政策包括扩大沪深交易所互联互通股票标的范围、优化上线沪深港通交易日历、推动国内指数"走出去 "等等。随着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响应市场变化与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局")也逐步扩大了QDII的投资额度,使得更多的境内金融机构得以走出国门,参与到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与合作中。QDII投资额度的审批情况每月在国家外汇局官网公示,每一轮的额度发放意味着境内主体境外资产配置需求能够进一步得到满足。本文拟对QDII产品类型、基金管理公司QDII业务、QDII制度监管等问题进行重点分析,温故而知新,为行业把握好QDII制度这一跨境投资的重要渠道、助力境内资本出海远航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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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体系及规则简析
近期,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系列资本市场利好政策,其中明确表示将加大市场化并购重组支持力度,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并提出适当提高对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的估值包容性、优化完善“小额快速”等审核机制、延长发股类重组财务资料有效期、丰富并购重组支付方式等举措,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本文将对全面注册制背景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监管规则进行梳理,并结合实践情况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体系及规则进行系统性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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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系列 — 代持协议约定仲裁管辖,股东资格确认案管辖如何确定?
上一篇文章中提及股权代持中确认股东资格案件如何列明诉讼主体的问题,而在考虑如何列明诉讼主体的同时,也要与案件管辖相互协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认股东资格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应该提起仲裁还是诉讼?本文将结合股东资格确认案件的可仲裁性以及司法实践情况进行讨论。同上一篇文章,本案中讨论的股东资格确认案件,是指股权代持中涉及隐名股东确认代持股权权属及显名的案件,而该类案件并非均以“确认股东资格纠纷”为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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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 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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