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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中国关于不当域外管辖的规定:核心要点及对外资银行的影响
2026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下称“《条例》”)。《条例》作为首部专门应对外国针对中国企业和个人的域外管辖措施的国务院层级行政法规,其出台标志着中国对外国“长臂管辖”应对机制的重大演进。该《条例》旨在为跨国企业在应对中国法律与外国制裁、出口管制、法院命令及其他域外监管措施之间的冲突时,提供更加清晰、系统的制度指引。 为便于理解本《条例》,我们在下文中介绍了《条例》的要点及其对外资银行在实务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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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到实践:《阻断办法》禁令落地与反制体系升级
2026年5月2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宣布根据《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阻断办法》”)等相关规定,针对美国依据其针对伊朗能源及石油交易的制裁制定(包括第13902号行政令[1]、第13846号行政令[2]等),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五家中国企业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依法开展综合评估,确认相关制裁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商务部据此发布禁令: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依据第13902号行政令、第13846号行政令等规定,对上述企业采取的列入SDN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 本次禁令是商务部首次依据《阻断办法》认定外国法律法规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并发布阻断禁令。其核心意义在于,一方面,为受影响中国企业依法抵制特定外国制裁措施提供了明确的中国法依据;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境内主体在执行、协助执行或者配合相关外国制裁措施方面可能触及的合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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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划跨境合规边界:834号令与835号令下的供应链与域外管辖风险
近年来,随着各国出口管制、制裁措施及供应链限制不断强化,相关域外适用规则和限制性措施的影响范围,已逐步延伸至供应链、数据、投融资及跨境经营等多个领域。企业在国际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合规风险亦从传统贸易管制进一步扩展至供应链稳定、数据流动、交易对象及跨境协同等更广泛层面。 在此背景下,中国既有的应对机制,如《反外国制裁法》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虽已初步建立反制框架,但整体上仍以单项制度为主。本次《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以下简称“834号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令第835号,以下简称“835号令”)相继出台后,在既有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不同规则之间的衔接与协同,也反映出中国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反域外管辖及涉外风险应对方面,正逐步形成更加体系化的监管框架。 其中,834号令以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为切入点,重点关注外国限制措施、供应链中断及相关风险对中国企业和产业链稳定性的影响;835号令则从域外管辖规则入手,构建识别、禁执与反制机制。两者在适用对象与制度路径上各有侧重,但在功能上形成互补,共同强化中国对于涉外限制措施及域外管辖风险的制度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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