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三期的笔记中,我们介绍了如何启动国际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以及对仲裁机构和/或仲裁庭的管辖权异议。本期实务笔记将介绍仲裁庭组成后召开的程序会议以及其颁布的程序令。
国内的仲裁程序中很少召开程序会议。原因有二。国内仲裁中的程序性事项可能没有国际仲裁程序那么复杂。同时,国内仲裁的很多程序性事项已经由《仲裁法》、各个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了规定,无需再由仲裁庭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讨论。
但在国际仲裁程序中,程序会议较为常见且较为重要(尤其是第一次)。仲裁中的很多重要的程序性事项都是仲裁庭和各方通过程序会议协商和确定的。各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大多要求仲裁庭在组成以后,尽快召开程序会议,讨论和确定案件程序性事项。比如,SIAC规则第19.3条、SCC规则第23条、ICC规则第24条、AAA规则第20.2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