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办公厅和商务部相继于2011年2月3日和2011年3月4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六号文”)和《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之后,商务部于2011年8月25日再次出台《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安全审查新规”),自2011年9月1日开始生效并取代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