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云鸽丨何军丨陈蕾丨孟科呈丨廉雅雯丨何志伟丨孙金龙丨张心怡[1]
阿联酋1,000多万人口中超过80%为外籍人口,其中有30余万常住华人,主要集中在迪拜和阿布扎比[2]。相应地,阿联酋也有比较完善的劳动用工相关规定,并针对不同人士的访问目的推出了多种类型的签证。本文将从以上两个方面进行介绍,以便拟赴阿联酋的企业和人士参考。
一、劳动用工相关规定
(一)劳动用工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
阿联酋最新的《劳动关系法》(Federal Decree-Law No. (33) of 2021 Regarding the Regulation of Employment Relationships)于2022年2月2日正式生效(“《阿联酋劳动法》”),取代了1980年出台的旧《劳动关系法》(Federal Law No. (8) of 1980 Regulating Employment Relationships)。《阿联酋劳动法》适用于阿联酋境内(包括自由贸易区)的所有私营机构(Private Sector),不适用于政府、军队、警察和安全部门人员和家政工人(Domestic Worker)。
特别地,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DIFC”)于2019年颁布,并分别于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4年修订了《劳动法》(Employment Law DIFC LAW NO. 2 of 2019,“《DIFC劳动法》”),适用于在DIFC有经营场所的实体的雇员、在DIFC工作的人员及该法规定的其他情况。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bu Dhabi Global Market,“ADGM”)于2019年颁布了《就业条例》(Employment Regulations 2019,“《ADGM就业条例》”),适用于具有ADGM经营许可的雇主、在ADGM工作的雇员以及该法规定的其他情况[3]。
《阿联酋劳动法》、《DIFC劳动法》和《ADGM就业条例》均涵盖了对劳动用工各个方面的规定,包括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工资薪金、工作时长、休息休假、工作环境与劳动保护等。这些法规均明确指出其规定的是最低标准,这意味着这些法规所规定的都是员工权益的基本底线,雇主可以向雇员提供优于这些标准的条件。
(二)基本劳动合规事项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方面,《阿联酋劳动法》、《DIFC劳动法》及《ADGM就业条例》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雇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应约定工作种类、工作地点、薪资、雇主及雇员双方信息、工作时长等基本内容。
工作时长方面,《阿联酋劳动法》规定雇员正常工作时间最长为一天8小时或一周48小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每3周144小时;不得安排雇员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超过5小时的必须安排至少1小时的休息时间;周末至少休息1天。《DIFC劳动法》及《ADGM就业条例》均规定雇员一周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8小时,且每天的休息时间应至少有连续的11小时,每周的休息时间应至少有连续的24小时;如果雇员在一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超过了6小时,则雇员有权在该工作日内享受累计至少1小时的休息/祷告时间。
雇员休假方面,《阿联酋劳动法》规定雇员享有带薪年假,服务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雇员,带薪年假按每个月2天的标准计算;服务期满1年的雇员,每年有30天的带薪年假。经雇主批准并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要求,雇员可将其未使用的带薪年假结转到下一年。《DIFC劳动法》及《ADGM就业条例》均规定服务期满90天以上的雇员每年有20天带薪年假;雇员可将其未使用的带薪年假结转到下一年,《DIFC劳动法》规定的可结转天数为至少5天,《ADGM就业条例》规定的可结转天数为至多5天。《阿联酋劳动法》、《DIFC劳动法》及《ADGM就业条例》也对雇员的产假和病假进行了规定,《阿联酋劳动法》特别规定了育儿假、进修假和丧假,《DIFC劳动法》和《ADGM就业条例》特别规定了陪产假和穆斯林员工参加朝觐的假期。
竞业禁止方面,根据《阿联酋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可以为能够接触到其客户信息和其他保密信息的雇员设置竞业禁止义务,但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等雇员劳动合同到期后的2年。
劳动关系解除及争议解决方面,《阿联酋劳动法》《DIFC劳动法》及《ADGM就业条例》都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流程,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等。若雇员或雇主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非雇员或雇主有法律规定的严重不当行为,通常情况下需提前通知另一方。《阿联酋劳动法》规定了30天以上、90天以内的通知期限,《DIFC劳动法》和《ADGM就业条例》中规定的通知期限会根据雇员劳动期限剩余时长的不同而有所浮动。另外,《阿联酋劳动法》还对劳动人事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签证制度
目前,中国和阿联酋已经实现了两国公民互免签证的安排,持有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可“免签”入境阿联酋,初始停留期为30天。若需延长停留时间,可申请一次延期,额外增加30天的停留期限。对于希望长期在阿联酋投资、工作、学习和居住的人士,阿联酋提供了多种类型的签证,以满足不同访问目的的需求。
(一)常规工作签证[4]
外籍人士进入阿联酋工作需受限于当地的工作许可制度,雇主需为外籍员工提供担保(Sponsorship)。雇主可以雇用的外籍员工人数取决于阿联酋人力资源和本土化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Emiratisation,“MoHRE”)批准的配额,具体配额将根据雇主的公司组织形式、经营场所面积、相关经营项目的情况和雇主的工作需求来确定。
申请工作许可(Work Permit)的流程包括:雇主向MoHRE申请电子签名卡(eSignature card);雇主为其员工申请工作许可预批准(Pre-Approval Work Permit);雇主支付批准费用(Approval Fees)和银行担保(Bank Guarantee);雇员完成体检、申请阿联酋身份证并从MoHRE获得劳动卡号。在完成上述所有手续后,员工将获得居留许可(Residency Permit),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签”。只有在获得“工签”后,员工才能开始为阿联酋雇主工作。目前,阿联酋的“工签”有效期通常为两年。
在这个过程中,雇主需确保所雇用的外籍员工符合阿联酋的各项规定,例如雇主和雇员需使用标准模板签署劳动合同,劳动部门需要检查并确保在已登记的阿联酋国民中没有人能够胜任该等外籍员工的工作。
(二)绿色签证[5]
绿色签证是阿联酋政府新推出的5年期居留签证,适用于不需要担保人的自由职业者、自雇人士、技术工人和投资者。持有绿色签证的人士还可以为其直系亲属获得阿联酋签证提供担保,具体包括配偶和25岁以下的子女(对未婚的女儿无年龄限制)。
自由职业者和自雇人士申请绿色签证的,需拥有学士学位或专业文凭(Specialized Diploma),且需提供过去两年自雇的年收入不少于360,000迪拉姆的证明或在阿联酋居留期间有财务偿付能力的证明。技术工人申请绿色签证的,需至少拥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月薪不少于15,000迪拉姆,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且符合MoHRE对职业等级的划分。投资者申请绿色签证的,需拥有已经取得阿联酋相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
(三)黄金签证[6]
阿联酋的黄金签证是最长为10年期的居留签证,投资者、企业家、科学家、优秀学生和毕业生、人道主义先锋等人士有资格申请黄金签证。黄金签证的持有人无需担保人,可以长期居住在阿联酋境外且不影响其阿联酋居留签证的有效性,可以为其家庭成员提供签证担保(包括配偶和子女且不限年龄),可以为不限数量的家政人员提供签证担保。不同类型的人士申请黄金签证的条件不同,具体而言:
1. 公共投资者(Investors in Public Investments)(适用10年期黄金签证)需满足的条件为:投资者需拥有200万迪拉姆以上的存款,或其用于投资的投资主体拥有200万迪拉姆以上的资本或每年缴纳不少于250,000迪拉姆的税款。
2. 房地产投资者(适用10年期黄金签证)需满足的条件为:拥有价值不少于200万迪拉姆的房产,或者从当地特定的银行贷款购买房地产。
3. 企业家(适用10年期黄金签证)需满足的条件为:拥有一个基于风险和创新的技术性或前瞻性的经济项目,且该等项目经审计的价值不少于500,000迪拉姆;拥有(包括与他人合伙拥有)一家年收入不少于100万迪拉姆的阿联酋中小企业;或者此前是一个创业项目的创始人,该项目经过了经济部或当地主管部门的批准且以总价不少于700万迪拉姆出售。
4. 杰出的专业人才,包括医生、科学家、文化和艺术领域的创意人士、发明家、高管、特定领域的科学家、运动员、博士、工程和科学领域(包括流行病学和病毒学、人工智能、大数据、计算机工程、电子工程、软件工程、电气工程、遗传学和生物技术工程)的专家,适用10年期的黄金签证。前述人士申请黄金签证需要提供执业许可文件、推荐信、学位证书等文件。
5. 其他类别的人士申请黄金签证所需满足的条件也均可在阿联酋联邦或各酋长国的政府网站上查询。
(四)其他类别的签证
除上述签证外,外国人士还可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其他类别的签证。比如55岁以上且已经工作15年以上的人士(工作地点不限)提供财务证明后可申请5年期的退休签证[7];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可申请10年期的蓝色签证[8];在阿联酋学习的学生可申请1年期的学生签证[9]。
阿联酋近年来推出了多项新类别的签证,也放宽了部分类别签证的申请门槛,逐步增强了对高净值及特定领域专业人士的吸引力。建议拟赴阿联酋工作、投资和长期居住的人士在申请签证前通过官方渠道了解最新的签证要求和申请流程。
敬请注意,本系列文章中涉及境外的内容,系我们根据公开可查的中英文法律法规、报告、报道及政府网站内容制作,不代表我们有资质就该等资料进行审查,本系列文章不构成我们的任何法律意见。
特别声明 |
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如您对本期《汉坤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人员联系: |
刘云鸽 电话: +86 21 6080 0280 Email:paula.liu@hankunlaw.com |
何军 电话: +86 10 8525 5558 Email:jun.he@hankunlaw.com |
陈蕾 电话: +86 21 6080 0930 Email:lei.chen@hankunlaw.com |
[1]实习生毛妤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
[2]商务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阿联酋(2023年版)》。
[3] ADGM Guidance Note – Employment in Abu Dhabi Global Market。
[4]阿联酋政府网站,https://u.ae/en/information-and-services/business/doing-business-on-the-mainland/recruiting-on-the-mainland-;迪拜政府网站:https://www.gdrfad.gov.ae/en/services/bf4095ea-56e2-11ea-0320-0050569629e8,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6月6日。
[5]阿联酋政府网站,https://u.ae/en/information-and-services/visa-and-emirates-id/residence-visas/residence-visa-for-working-in-the-uae;https://u.ae/en/information-and-services/visa-and-emirates-id/residence-visas/residence-visa-for-doing-business-in-the-uae;Abu Dhabi Residents Office,https://adro.gov.ae/Visas/Types-of-Visas/Abu-Dhabi-Green-Visa,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6月6日。
[6]阿联酋政府网站,https://u.ae/en/information-and-services/visa-and-emirates-id/residence-visas/golden-visa;迪拜居留与外国人事务总局(General Directorate of Residency and Foreigners Affairs Dubai)网站,https://www.gdrfad.gov.ae/en/services/335969f4-8045-11ed-4fe5-0050569629e8;阿布扎比移民办公室(Abu Dhabi Residents Office)网站,https://www.adro.gov.ae/Visas/Types-of-Visas/Abu-Dhabi-Golden-Visa,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6月12日。
[7]阿联酋政府网站,https://u.ae/en/information-and-services/visa-and-emirates-id/residence-visas/residence-visa-for-the-retired,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6月6日。
[8]阿联酋政府网站,https://u.ae/en/information-and-services/visa-and-emirates-id/residence-visas/the-blue-visa,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6月6日。
[9]阿联酋政府网站,https://u.ae/en/information-and-services/visa-and-emirates-id/residence-visas/residence-visa-for-studying-in-the-uae,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