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雅玲丨严瑾丽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商业秘密已成为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之一,对于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促进创新发展、累积公司重要商务资产和维护公平竞争至关重要。然而,随着智力成果不断涌现、数字化存储成为常态,数据流失或被复制也可能仅在分秒之间,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和挑战。
近年来,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更是其中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在每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各地法院、检察院、市监局、知识产权局纷纷发布知识产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其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数量明显增多。
值得关注的是,过去商业秘密被侵害时,企业苦于难以查证,目前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在商业秘密保护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一股新兴的强有力的力量。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了《2024年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要点》,为全市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方向。
本文根据2024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上海市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典型案例》、《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浙江公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川渝法院五年知识产权2023年20大典型案例》等,结合实践中企业经常面临的问题,将从六个方面分享新的观察与思考,以期为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挑战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员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尚未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都可能给权利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市场竞争劣势。实践中,员工通常负有保密义务,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但其中似乎没有包括获取行为。实践中,许多公司往往仅能掌握员工非法获取行为,如知其大量下载公司的保密资料,却难以知晓该员工是否进行了披露及使用,甚至贩售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就不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答案是否定的。
从行政案件角度,在宁海县市场监督局查处的黄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黄某在即将离职时,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拷贝了公司的成本核算表、生产流程图、设计方案等421份涉密电子文件。尽管这些文件尚未被使用和披露,但黄某的行为已经使这些涉密文件脱离了权利人的权属及控制,存在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因此,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从民事案件角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原告M公司、K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指出,王某某在K公司任职期间,多次将公司的机密文件擅自转移至未经公司授权的USB存储设备。尽管王某某在签署《确认函》后承诺删除这些机密文件,但他未能履行承诺,既未返还USB存储设备,也未提供文件已被删除的证据。这种行为已经使公司的商业秘密处于不可控的危险境地,增加了公司防止商业秘密被他人获取、披露、使用的压力与负担。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也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从刑事案件角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被告人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周某某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数据包下载至个人电脑。尽管这些商业秘密尚未被使用和披露,但周某某的行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重大不确定性及损失。为此,周某某的行为也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由此可见,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同样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的规定。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时,应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加强关键员工的入职、任职、离职管理,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同时,一旦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应立即采取适当手段,包括法律维权,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员工接受境内外咨询公司关于公司信息的问询,是否构成侵权?
员工泄密已成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重灾区。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由于员工入职新公司或自主创业的需求所致,也有一部分是因为员工接受了境内外咨询公司的有偿问询。在这些问询过程中,员工可能最初是无意识地回答问题到提供信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为了获得报酬,他们可能会转而窃取更多公司信息。这种情况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构成了重大威胁。
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郑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案中,郑某某在长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违反保密约定,利用其掌握及向长某公司员工刺探的信息,为与长某公司业务相似或具有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提供有偿咨询。这种行为已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又如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王某某在双某某公司担任海外营销部副总经理期间,知晓产品质保策略信息,并在离职后向境外机构披露了该信息。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该质保策略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是公司员工的心力结晶,属于商业秘密。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员工在参与专家访谈等信息咨询类的采访活动时,应提高保密意识,避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接受咨询前,员工应明确自己的保密义务,遵守公司制定的保密规定。在接受咨询过程中,员工应避免讨论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敏感信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应婉转拒绝或寻求公司相关部门的指导。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三、从数据服务商处购买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是否构成侵权?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交易已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数据交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重庆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即为一例。
在该案中,广州某公司从第三方数据公司购买了一份包含多家摩托车企业出口报关详情的数据,其中包括原告重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广州某公司在发现数据涉及竞争企业出口的具体品牌、型号、数量、单价等特殊组合信息时,理应清楚这些数据信息涉及他人商业秘密,却仍然接收并使用了这些信息。最终,法院判决广州某公司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数据交易买受人明知或应知交易数据为商业秘密时,不得予以交易并披露、使用,否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案通过规制以数据交易为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强化了数据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采购意向、代理商为供货商开发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信息包括了多种形式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以下两个案例展示了不同类型的客户信息如何被视为商业秘密并获得法律保护。
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办理的原告M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等侵害经营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M公司对某市地铁项目的投标意向被视为其商业秘密。尽管只有一个潜在客户,但这个客户的采购意向对于M公司来说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M公司的前员工利用其在公司掌握的信息,代表另一家公司与该潜在客户签约,这种行为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法院判决这些前员工和涉及的公司共同赔偿M公司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在另一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办理的案件中,即原告F公司与被告Y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销售代理商为供货商开发的客户信息被视为代理商的商业秘密。F公司作为G公司的销售代理商,为其开发了客户并积累了客户的详细信息,如联系方式、交易习惯、需求等。当G公司终止与F公司的代理关系并转而与Y公司合作时,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曾是F公司的副总经理)使用了F公司的客户信息,这种行为也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法院判决Y公司和孙某共同赔偿F公司经济损失。
这两个案例表明,无论是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还是销售代理商为供货商开发的客户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客户信息的泄露或不当使用,都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市场竞争劣势。
五、修复、重建或加强保密措施的成本,能否获得赔偿?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遭受的损失的计算方式较多,包括合理的许可使用费、研发成本、销售额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减轻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必要和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等。那么修复、重建或加强保密措施的成本能否被计算在内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945号案件,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采取加强或升级保密措施的行为是合理且必要的。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商业利益。因此,这些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当被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一部分,应当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予以考虑。
被侵权公司在发现员工实施侵权行为后,购买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系统架构专业版、数据防泄密系统升级版,以及相关的安装调试培训服务。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技术秘密,防止进一步的泄露。尽管这些费用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支出的,但它们与侵权行为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应当在赔偿数额中予以适当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并非一次性损失,权利人可以长期使用并从中获益。因此,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法院会考虑到这一点,不会要求侵权人全额承担这些费用。此外,权利人为了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司法鉴定费也应当被考虑在内,以确保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六、法定代表人责任、惩罚性赔偿,如何认定?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案件,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了企业获取技术秘密的过程,并且该企业实施了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时,法院原则上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也不能简单地免除其侵权责任。
此外,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一直是关注的焦点。在天津伟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某某、天津毅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中,法院依据公司财务数据,参考产品销项、成本进项、经营费用票据等税务明细,结合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举证酌定经营成本,在此基础上确定侵权获利,以此计算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还要确保自身获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合法合规,避免企业和高管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在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不仅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更是推动创新和持续发展的重要资产。诸多的案例一再提醒我们,建立一套全面的商业秘密保护合规体系不再是企业的可选项,而是维护自身利益、确保长远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方面,企业应通过制定严格的保密政策、加强员工培训、实施访问控制和信息加密技术等措施,有效防范商业秘密被内部人员或外部势力窃取、泄露。另一方面,企业也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在业务活动中非法获取或使用竞争对手或其他方的商业秘密,以免触犯法律,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通过这样的努力,企业不仅能够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侵犯,也能在市场中树立起良好的合规形象,赢得合作伙伴和消费者的信任,从而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稳健前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初心。
特别声明 |
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如您对本期《汉坤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人员联系: |
龚雅玲 电话: +86 21 6080 0559 Email:michelle.gon@hankunlaw.com |
严瑾丽 电话: +86 21 6080 0907 Email:jolie.yan@hankun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