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夏艺丨姜冬妮丨夏明睿丨姜泽骏[1]
引言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并逐步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和产业升级的重要驱动力。随着大模型、生成式AI及云服务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AI企业开始通过SaaS、API、模型授权及跨境技术服务等方式拓展海外市场,企业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快。
在此背景下,税务问题已不再只是企业运营中的后台合规事项,而逐渐成为影响企业商业模式、交易结构、利润安排及全球化布局的重要因素。相比传统行业,AI企业通常具有知识产权密集、业务线上化程度高、跨境交付频繁等特点,同一项业务可能同时涉及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及知识产权授权,不同税务定性将直接影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以及常设机构(PE)等税务处理。同时,全球数字经济税收监管持续趋严,各国针对数字服务、跨境技术交易的税收规则不断调整,也进一步提高了AI企业跨境经营的税务复杂度。
本文作为AI企业出海系列文章的第四篇,将结合AI企业常见出海模式,对跨境经营过程中较为常见的税务风险及相关合规问题进行梳理。
一、出海架构:税务合规的起点
(一)境内外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AI企业出海过程中,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通常会发生无形资产授权、服务成本分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关联企业就该等交易所确定的价格,可能引发转让定价问题。由于转让定价安排直接影响跨境利润分配和各国家/地区的税收归属,如定价不合理,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存在低价转移利润、侵蚀税基等问题,因此较易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和审查。
转让定价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交易定价应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定价水平相当。近十年来,各国税务机关对于转让定价的审查越发严格。在经合组织关于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BEPS)行动方案下,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引入了三层文档标准,即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三层文档作为转让定价合规的标化工具,要求跨国公司提供完整、连贯的文档材料,以支撑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安排的风险审查。
以中国转让定价规则为例。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达到一定标准的,需准备并保存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等,用以说明关联交易安排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10亿元,或存在跨境关联交易且集团已编制主体文档,需准备主体文档。有形、金融、无形资产及其他关联交易分别达对应金额,或境外代工、分销、研发出现亏损,需准备本地文档。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关联债资比例超标,则需准备特殊事项文档。企业通常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完成关联申报,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鉴于上述,我们建议如企业出海过程中发生境内外关联交易,税务角度需关注以下方面:
(1)关联交易风险排查:就尚未搭建的关联交易,需优化设计税务结构;就已搭建的关联交易,可结合行业利润基准、可比企业数据等评估税务风险。
(2)合规文件准备:需留存、归集关联交易相关记录(如成本、费用分配记录等)与支持性材料;并关注不同国家或地区关于转让定价文档、本地申报及保存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准备合规文档。
值得注意的是,如发生无形资产授权等关联交易,还应特别注意相关无形资产出境是否会触发技术出口管制等合规要求,详见我们之前发布的《AI企业出海(三):全球出口管制合规与应对策略》。
(二)境外子公司利润留存与分红回流
对于留存在境外子公司的利润,需要关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CFC规则)。在该规则下,境外利润即使没有分红,也可能被视同分红并进行纳税调整。触发条件包括:
(1)存在控制关系。包括股权控制关系(单一居民股东直接/间接持有≥10%+全体居民股东合计≥50%),或其他实际控制关系,如可实际控制董事任免、利润分配、资金流向或核心技术安排。满足此项属于受控外国企业(CFC)。
(2)属于低税负地区。通常是指境外企业实际税负低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50%,即低于12.5%。BVI、开曼、百慕大等零税率地区通常属于高风险地区。
(3)利润不合理滞留。境外企业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长期不分或少分利润。这也是实务中争议最多的环节。
但是,如能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后述三者之一,可免于视同分红纳税调整:一是设在非低税率白名单国家;二是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所得;三是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小于500万元人民币。相关规则主要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境外利润分红回流,通常有两种方式:
(1)直接分红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架构简单清晰。在来源国层面,通常需缴纳股息预提税,如来源国与中国有税收协定,可享受优惠税率;如没有,则适用来源国国内法税率。以美国为例,其国内法标准股息预提税率为30%,但依据中美税收协定,中国居民企业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利润回到境内后,母公司还需按中国税法申报境外所得。境外已经缴过的税可以抵免,但抵免额不能超过该笔境外所得在中国应交的税额。
(2)设立中间层分红
企业可以在香港、新加坡等地设中间控股公司,再由海外运营公司将利润分配到中间层,最后回到境内。该做法在操作层面有机会依据中间层所在国与来源国的税收协定降低分红预提税。
但需提示,中间层公司要符合受益所有人规则,即其不能是仅传递资金,还需具备必要的经济实质(本地办公、董事、决策记录),否则可能无法认定为税收居民享受协定优惠。
(三)红筹架构下涉及的7号公告的税务风险
红筹架构下,还需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号公告,简称7号公告)项下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风险。根据7号公告,如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境外企业股权,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中国应税财产,且该安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存在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其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并就转让收益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其风险核心触发点为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根据7号公告第三条,合理商业目的需根据以下因素判断:(1)境外企业股权价值、资产、收入是否主要源于中国境内;(2)境外企业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企业职能、人员配置、存续时间等);(3)境外环节所得税税负水平;(4)相关股权交易是否具有可替代性;(5)相关税收协定的适用情况。
同时,7号公告第六条也规定了安全港情形。一是交易双方存在80%以上的关联持股关系(若标的股权价值超50%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持股比例要求为100%,多层持股按各层比例乘积计算);二是本次交易不会降低未来再次发生间接转让时的中国所得税负担;三是受让方全部以自身或其控股企业的非上市股权作为交易对价。满足以上情形属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如果境外公司有真实功能和合理商业目的,7号公告风险相对可控;如果境外公司主要价值来自境内资产,本身缺乏人员、资产和业务,则需要审慎评估其税收风险。
(四)境外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常设机构风险
对AI企业而言,由于其业务模式具有跨境化、数字化等特点,即使未在当地设立子公司,也可能因实际经营活动被认定构成常设机构(PE)。一旦构成PE,企业不仅需要就归属于该PE的利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可能进一步触发增值税、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及税务申报等一系列合规义务。因此,PE风险已成为AI企业出海过程中最核心的跨境税务风险之一。
对AI企业而言,PE风险主要来自三类场景。
第一,固定营业场所型PE。企业若在他国设有固定经营场地,并依托该场所开展经营业务,除特定豁免经营活动外,即可认定构成常设机构。通常具备三个特征:一是有实际存在的营业场所;二是该场所相对固定且具有持久性;三是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通过该场所进行。对于AI企业而言,境外办公点、研发中心、长期驻场实施团队等均属于高风险场景。
第二,服务型PE。如果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当地提供服务,在任何十二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可能构成服务型PE。AI企业派技术团队到客户现场进行系统部署或技术支持时,需要特别关注人员停留天数;相关项目存在商业关联的,还可能被合并计算。
第三,代理型PE。若第三方主体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且经常性拥有签约权限,该主体不属于独立代理范畴时,企业将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AI企业在海外市场拓展过程中,如当地团队实际主导客户谈判或实质性促成交易,也可能触发代理型PE风险。
但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PE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企业需结合当地国内法及税收协定综合判断。AI企业需要关注境外是否有固定办公点、人员是否长期驻场、当地团队是否实际主导客户谈判和项目交付,并提前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与预防。同时,SaaS、API及其他数字服务在欧盟、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还可能触发VAT/GST、数字服务税或相关税务登记、申报及代扣代缴义务,企业亦需同步关注当地数字经济税收合规要求。
(五)其他跨境税务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企业出海过程中还需关注数字经济税收及境外用工税务合规问题。
近年来,欧盟、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持续加强对数字服务的税收监管,SaaS、API及其他数字服务可能触发VAT/GST、数字服务税(DST)或相关税务登记、申报义务。部分国家已突破传统“提供商所在地”征税逻辑,只要用户位于当地,即可能要求境外数字服务提供商承担纳税义务;不同国家对于数字服务税的适用范围、税率及征管方式亦存在较大差异,相关规则目前仍处于持续调整过程中。
此外,企业在境外派驻员工、搭建团队时,还可能涉及当地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薪资代扣代缴及劳动用工合规等问题。例如,员工长期驻场或频繁跨境出差,可能被认定在当地形成纳税义务;企业如未按当地规则完成个税申报、薪资代扣代缴或社保缴纳,还可能面临补税及处罚风险。相关人员安排亦可能进一步触发PE认定问题。
二、收入类型:AI企业跨境税务风险的核心触发点
(一)SaaS订阅及API调用收入
目前,中国税务机关对数字经济下的新型无实体交易收入的定性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的税务挑战主要集中于该收入应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还是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指为使用知识产权(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支付的费用,用户所在国有权征收预提所得税(通常为10%左右);服务费,指为获取服务结果支付的费用,征税权一般归属服务方的居民国,只有在用户国构成常设机构时,用户国才可就相关利润征税。因此,相关收入性质认定不同,将直接影响税收。
实质上,SaaS是直接使用的软件服务,API是供程序调用的功能接口。用户通过二者仅能获得后端数据处理结果,而不涉及前端的知识产权使用权转移,二者本质是为用户提供自动化服务,通常情况下应定性为服务费。美国财政部及IRS于2025年发布的云交易相关最终条例(T.D.10022)中,也明确将云端交易原则上按照服务性质进行分类;其中,SaaS类交易在多数情况下亦更可能被视为服务收入。
形式上,企业在订约、交易过程中应审慎处理,降低后续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的风险。具体而言,应当在合同中将服务表述为“技术服务”,避免出现“授权”、“许可”等字眼;同时,合同内容应明确知识产权归服务商所有。如果一项服务同时包含技术服务与软件许可等不同成分,建议在合同与发票中明确拆分定价,便于税务上的认定与处理。
(二)模型授权及软件许可收入
通常情况下,客户仅通过相关交易获得模型或软件的使用权,而不获取源代码、修改权等实质性权利,属于知识产权使用权转让,相关收入通常应当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上述交易通常均涉及跨境技术出口相关税务问题。从增值税角度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等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在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有机会在增值税层面免税。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10〕111号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且相关优惠并非仅适用于技术所有权转让,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在符合条件时亦可纳入优惠范围。
(三)定制开发及技术服务收入
AI企业向客户提供定制开发服务时,税务处理的争议通常在服务本身究竟属于技术开发还是软件服务。这一点会直接影响增值税是否可以适用免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技术开发强调的是围绕新技术进行研究开发;软件服务则更偏向既有技术框架下的软件实现和应用。两者在实践中并不存在绝对清晰的边界。对于AI企业而言,如果项目过程中存在较强的研发属性,例如需要解决新的技术问题、形成新的技术方案或者对模型能力进行实质性优化,相关收入有机会按照技术开发处理,并在完成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及税务备查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但如果项目主要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完成系统搭建、功能实现或者后续运维,税务机关仍可能将其认定为软件服务,并要求缴纳增值税。实践中,即使已经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税务机关仍会结合业务实质重新判断服务性质,因此科技部门认定本身并不当然决定税务处理结果。
因此,企业在合同和项目资料中,需要尽量体现研发内容本身,而不只是简单描述为软件开发或技术服务。对于同一项目中既包含研发内容、又包含实施或运维内容的,也应考虑拆分交易内容和收费安排,避免因服务内容混同而影响税务定性。
结语
AI企业的数字化业务模式,使其跨境涉税场景更为多元复杂。当前全球税收监管持续收紧,企业出海经营需高度重视各类跨境税务隐患。企业应贴合实际业务情况,优化境外经营架构,同时做好常态化税务风险控制,在守住合规底线的同时把控税负成本,稳步推进全球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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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习生田佳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