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权威丨朱俊丨李烨丨李路路
2022年7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3号)(“《通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在《通知》出台之前,我国关于信用卡业务的专门规定较少且出台时间较早,较为核心的规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等。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但部分机构存在经营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在与外部第三方线上平台的合作过程中相关问题暴露得尤为明显。在这一大背景下,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发布了《通知》,结合当下的业务发展特征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二、《通知》的核心要求
(一)经营管理
《通知》从战略管理、绩效考核、资产质量管理、行为管理和员工培训五个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要求。特别强调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在业务经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同时明确对业务人员的监督培训要求。
(二)发卡营销管理
近年来,在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中,部分银行出现了盲目追求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等情况,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为此,《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同时,要求对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加强监测,设定20%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限制性比例,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不得新增发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未来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
此外,《通知》对于信用卡业务的发卡营销宣传管理也作出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重点内容提示: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于重点条款、风险揭示内容等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
2. 投诉渠道告知:向客户主动告知本机构咨询、投诉受理渠道、重要信用卡文件(协议)的查询渠道;
3. 合同内容规范:信用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还款通知、逾期信息上报等事项;
4. 网络支付开通提示:开通信用卡网络支付功能时,应当充分履行事前告知义务并取得客户确认同意;
5. 人员资质管理: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该机构信用卡发卡营销活动;
6. 营销禁止行为:包括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进行欺诈、虚假宣传;默认勾选同意、强制捆绑销售等。
(三)授信管理
针对“授信管理”这一信用卡领域的问题高发区,《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通过该等授信额度限制的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持卡人“以卡养卡”、违规套现等乱象。
(四)信用卡交易安全管理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控信用卡资金实际用途,防止信用卡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投资,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相应地,要求发卡银行、收单机构、清算机构等各主体建立健全监测分析和拦截机制,进一步促进提升交易信息透明度,确保交易信息在支付全链条的一致性及不可篡改性,维护信用卡交易安全。
(五)分期业务管理
就分期业务而言,《通知》从保障用户知情权、可选择权的角度出发,提示了一系列要求,主要包括:
1. 独立申请: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并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2. 单独签约:就每笔分期业务单独签订合同(协议)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
3. 次数限制: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1];
4. 限额限期: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且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
5. 成本展示:应当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和业务办理页面向客户明示所有的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并明确相应的计息规则,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
(六)合作机构管理
《通知》所规定的信用卡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广告推介、支付结算、信息科技、增值服务和催收等业务环节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要求。具体而言:
1. 准入管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作机构落实制定准入、退出和管理等要求,签署协议明确权责;
2. 核心业务独立经营: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例如申请、客户信息采集、身份验证、发卡审核、合同(协议)条款签订等,不得通过合作机构管理和控制的互联网平台、页面或者其他电子渠道实施;
3. 主体显著展示:如果合作机构将消费者转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申请信用卡,要求合作机构就渠道场所权属主体区别作出专门提示;
4. 查询、还款可合作开展:通过合作机构管控渠道查询账单金额或应还款金额应取得客户单独同意;
5. 合作机构集中度控制:对于推介渠道的批卡数量和授信数量作出限制,通过单一合作机构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合作机构各类渠道获取信用卡申请,批准信用卡的发卡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发卡数量的25%,授信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的15%;
6. 联名卡管理:明确联名卡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就联名单位的选择、信息传输、合作业务范围等作出要求。同时明确联名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参与信用卡收入或者利润分成,或者将收费标准与信用卡透支金额等指标不当挂钩。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为近期零售金融业务的监管关注重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贯穿于《通知》全文,主要包括:
1. 消保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严格审查信用卡格式合同,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同时,加强对本机构从事信用卡业务员工的合规培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合计不得少于30小时。
2. 提示说明:在信用卡营销环节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严禁欺诈虚假宣传等;
3. 可回溯管理:确保办卡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记录以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
4. 投诉渠道:向客户公布投诉渠道,并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业务发展趋势、投诉数量配备充足的岗位人员;
5. 数据安全:严格执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征信管理有关规定,防控客户信息泄露风险,不得与违法违规进行数据处理的机构开展合作。
(八)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为《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存量业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并在6个月内按照要求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等工作,改造后新增业务应当符合规定。
(九)线上信用卡试点
为与交易程序均可在线完成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进一步竞争,《通知》鼓励推进信用卡行业创新工作,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通过试点方式探索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模式创新。
相比当前的信用卡业务需要客户在申卡和取得实体卡后到银行网点进行“面签”激活,线上信用卡或可通过互联网线上渠道直接开卡激活。线上信用卡的监管细节(例如,线上信用卡的身份识别、信息采集验证、音视频录像及归档,线上激活方式(机器模式或人工通过远程视频等方式面签)),尚待监管政策在个案试点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新规影响
(一)“账单查询”和“还款”是第三方平台可参与的仅有环节
《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自营渠道受理信用卡申请、客户信息采集、身份验证、发卡审核、合同(协议)条款签订等业务环节,不得通过合作机构管理和控制的互联网平台、页面或者其他电子渠道实施,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通过合作机构管理和控制的渠道进行账单金额或者应还款金额查询的,应当取得客户的单独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对于通过其他合作机构渠道场所转入本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申请信用卡的消费者,应当要求合作机构就渠道场所权属主体区别作出专门提示。”
因此,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的,就信用卡申请、客户信息采集、身份验证、发卡审核、合同(协议)条款签订等业务环节,应最终确保跳转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营渠道页面进行,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区别于2021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通知》在前述环节中删除了“信用卡交易和账单信息查询、还款”,也即实践中常见的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账单及还款等环节仍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
(二)第三方平台展示还款分期功能受较大影响
在《通知》的整体规制思路下,还款分期被视为信用卡相关的一项重点受监管业务子项。在该业务子项下,《通知》明确设定了“独立申请”、“独立签约”等多项要求。再结合签约环节不得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的要求,后续用户在偿还信用卡时,如果希望办理还款分期,则必须强制性地跳转到银行的自由页面进行办理。目前市场中较为常见的在第三方平台页面进行快捷办理的模式将无法继续维持。
(三)息费显示应满足监管要求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和业务办理页面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并明确相应的计息规则,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
因此,目前常见的分期业务中以手续费形式展示用户资金成本的方式将不再允许,而应当采用利息形式展示相应的年化成本。
(四)对线上信贷业务潜在综合影响
就《通知》的规制范围而言,其直接适用的业务系为“信用卡”相关业务,但信用卡业务作为一项向C端用户开展的信贷业务而言,监管机关在《通知》中所表露的监管口径对于开展其他类型的线上信贷的助贷类机构或金融机构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例如,针对用户的签约环节,《通知》明确要求只能在金融机构的自营平台进行,即不再允许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界面完成签约。结合近期出现的存款类产品的风险事件,该要求此后可能会演化为一项对线上信贷业务的统一要求,并进而导致现今的助贷业务模式需要进一步做优化调整。
其次,在第三方平台的收入分成上,《通知》也在“联名卡合作”的相关章节中要求“不得参与信用卡收入或者利润分成”、“不得与信用卡透支金额等指标不当挂钩”,该项要求也与已在部分地方法规及窗口指导意见中所体现的对于助贷业务的监管精神相一致。
因此,助贷机构如何改变收费与息费收入直接挂钩的比例关系也将会是相关市场主体未来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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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