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新安排》”)。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此进行了公开答记者问,认为这是“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旨在建立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制度性安排,实现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异地‘流通’”,“本安排签署后,加上之前已经签署的婚姻家事安排 ,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终于达成”。由此,《新安排》的签署可以说是我国跨境诉讼领域又一里程碑事件,值得业界高度关注和研究。
本文结合《新安排》的主要条款,对《新安排》确立的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这一制度性安排进行梳理解读,供法律实务界参考,亦期待与业界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