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下称“102号文”)。根据102号文,境外投资者用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适用范围从鼓励类项目扩大到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
外商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并非创新之举。在2008年前,为吸引外资,根据老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境外投资者从其在华企业取得的利润收入免征所得税 。2008年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后,这一优惠政策也随之被废止。目前对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