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问答十五》”),明确自2018年9月10日起,新的申请机构或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协会申请成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自此,在目前证券类、股权创投类和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外,有了一种全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可以选择。相应的,该类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起一种新类型的私募基金,即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根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中关于“专业化经营”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时,只能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登记完成后,也只能备案与其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而不可管理与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也不可以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同时,对于现有任何一类私募基金,其仅可主要 投资于某一特定类别的底层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