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通知》”),标志着国际上正在被越来越多国家采纳的“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即个人商业养老账户)制度在中国的正式推出。根据《通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可投资产品范围包括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公募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但在通知试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账户资金可投资产品主要由保险公司开发,并由银保监会制定具体的产品指引。
我们曾在“资产管理系列 • 保险”的前一篇文章中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的核心,以及个人商业养老账户资金投资养老目标基金和未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简析 ,本文作为“资产管理系列 • 保险”文章的第二篇,将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现行法律框架进行探讨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