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作为备受关注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体系下第一个以征求意见稿形式出台的资产管理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哪些重点值得关注,哪些又会对私募基金领域带来重大影响,本文力图为业界作一个解读。
《征求意见稿》第35条明确了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除了原先理财产品已经可以投资的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之外,进一步放开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相较之下,2009年7月6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则明确:(1)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 ,且(2)除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通过私人银行之外,其他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