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有义务如实说明。用人单位为了更好地管理劳动者,经营业务,往往需要通过收集并了解劳动者的部分个人信息,以就劳动者招录、工作表现管理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等事项作出更为优化的判断。用人单位只有享有知情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用工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
然而,由于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不仅承载了劳动者的人格利益,具有人格属性,又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具有商业价值和财产属性,因此,用人单位在收集、使用、处理和传输个人信息过程中,不仅需要平衡其知情权与劳动者个人信息隐私权之间权利冲突,亦需要遵守《网络安全法》等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下的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