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以下简称“开曼”)作为全球主要离岸金融中心之一,因具有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成熟完善、企业信息保密等优势,长期以来都吸引着全世界资本玩家的目光,是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主流的设立地之一。自开曼于2016年6月8日公布《2016年有限责任公司法案》 (“《开曼LLC法》”)并于2016年7月8日正式实施以来,开曼在原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以下简称“开曼ELP”)、单位信托(unit trust)之外,又为设立在开曼的基金增加了一种实用的实体组织形式选择,即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以下简称“开曼LLC”) 。近两年来,开曼LLC已越来越多地进入业内人士的视野。
开曼LLC的最大亮点在于其一方面沿用了开曼豁免公司的制度,认可开曼LLC的独立法人人格,并明确其成员(members)的有限责任保护,而另一方面在公司治理和损益分摊方式上借鉴了开曼ELP相关制度,相较开曼豁免公司更加灵活。此外,开曼LLC制度以美国私募基金领域常用的美国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特拉华LLC”)为基础,根据开曼既有的法律体系作出了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