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因其《2004年商业公司法》 的先进与成熟,一直是离岸公司制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的重要设立地。但国际私募股权基金传统上更多地还是聚集于开曼、美国特拉华州等最主流的设立地,选择BVI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较少。究其原因,BVI滞后的有限合伙立法是重要的阻碍。
虽然BVI的《1996年合伙企业法》 (“《BVI旧法》”)为有限合伙实体的设立及运营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导,但自1996年以来,有限合伙的立法规则未有突破性的发展。与此同时,全球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BVI有限合伙立法上的滞后,导致BVI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吸引力落后于其他一些离岸金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