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共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讨论会议纪要中有关于破产重整的内容,本文为下篇,主要讨论破产清算、关联企业破产、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以及跨境破产等相关内容。
会议纪要第23条规定,破产案件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法院受理破产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债务人出现应当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时,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会议纪要第24条进一步规定,相关主体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进行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