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在深圳召开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深刻分析了在《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实施十年的过程中破产审判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存在的困难,总结和推广了有益的经验和成果。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根据会议精神形成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共计50条,强调了破产审判的重要意义,并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解决破产审判重大性、普遍性、瓶颈性问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路径。本文意在梳理出会议纪要中对于现有破产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且对破产案件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对相关内容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示各方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
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讨论会议纪要中有关于破产重整的内容,下篇则会进一步讨论破产清算、关联企业破产、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以及跨境破产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