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将接纳“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允许部分已搭建境外结构的公司采用CDR(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中国存托凭证)的方式实现境内上市的报道大量涌现,一度沉寂的CDR又回归到市场参与者的视野并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即拟结合存托凭证的一般原理及中国 境内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以及近日被广为报道的接纳新经济企业境内上市的情境,对CDR制度进行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