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投资基金在证券基金法上的正式称谓是“投资公司”,其主要受193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1940年颁布的美国《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监管,而私募投资基金(下称“私募基金”)作为一类“投资公司”,其在法律监管上的主要特征为:1. 发行方式不涉及公开募集(因而该发行行为不需要按照公开募集在《证券法》下注册),且 2. 基金本身符合《投资公司法》相关豁免而无需在该法下作为注册投资公司(Registered Investment Company或简称RIA)进行注册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