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文,以下简称“49号文”),自2017年11月9日印发当日起实施。49号文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国发〔200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以下简称“94号文”)等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其正式生效实施意味着关系众多私募股权基金切身利益的国有股转(减)持制度可能将成为历史。
国有股转(减)持制度是社保基金筹资的重要渠道之一。2001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22号文,规定了相关主体在IPO和增发股票时的国有股减持义务;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94号文,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相关主体在境内证券市场IPO时的国有股转持义务。本次国务院公布的49号文改变了原有的国有股转(减)持制度,建立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相较于之前的国有股转(减)持制度,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