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2日,深圳市金融办、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及前海管理局联合发布《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新QFLP办法》”),该《新QFLP办法》是在原《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原《暂行办法》”)、《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深府金发〔2013〕13号)(“原《操作规程》”)等文件基础上修订形成,标志着深圳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即合格境外投资人)试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在QFLP制度下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是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投资的重要渠道。2010年12月24日,上海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和市工商局公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QFLP试点在上海首先开始,而后陆续在北京、天津、深圳、重庆、青岛等地展开。深圳市于2012年之后发布原《暂行办法》、原《操作规程》等文件,正式启动了QFLP试点工作。本次深圳市发布的《新QFLP办法》在原《暂行办法》、原《操作规程》的基础上,主要做出了如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