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外国投资者以现金认购或收购A股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A股上市公司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股份购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等方式进行,自2006年《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以下简称“《战投管理办法》”)生效以来,囿于《战投管理办法》对外国投资者的主体类型、资产规模、投资上市公司持股比例、锁定期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使得外国投资者参与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时往往需要采用各式各样的交易结构设计以避免被要求适用《战投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成本及交易的复杂性。
2016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的新模式。随着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走进备案制管理的1.0时代,笔者注意到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监管实践方面与过去审批制管理时代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和突破,为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方案设计提供了全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