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6年末,共有11家保险资管机构已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诸多保险公司以保险私募基金为纽带,将保险资金注入实体经济。为进一步把控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风险,保监会于2017年7月12日向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监管口径》(以下简称“《监管口径》”)。《监管口径》主要从风险监控、内部决策、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及独立管理五个方面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保险私募基金时应尽的审慎义务提出监管要求。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