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两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解释》的适时出台无疑为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是《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里程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