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在药品技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包括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等。从具体案例来看,各方当事人往往容易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和违约金的调整产生争议,该等问题也是法院在审理药品技术合同纠纷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在系列谈的最后一篇文章中,我们就来谈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违约责任的拿捏,以及对于我们起草相关合同条款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