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和管辖,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和移送行为,受移送法院的接收行为和审查程序,执行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基于破产审查结果的程序衔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等内容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指导意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516条所确立的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细化,增强了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可操作性,本文将对这些内容进行梳理、概括和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