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2号指引》”)。这是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批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以下简称“《1号指引》”)之后又一份针对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指导性文件。根据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都应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即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pfid.amac.org.cn)(以下简称“备份系统”),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在此之前基金业协会已于2016年5月31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备份系统已于2016年6月1日上线试运行,但备份对象仅为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份的信息披露内容为基金运作期间的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而《2号指引》将备份的对象扩大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投基金),而对此类基金要求备份的信息披露内容为基金运作期间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季度报告不做强制要求。
为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快地熟悉该备份系统,本所投资基金团队的律师在总结信息披露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梳理了备份系统填报的操作流程,供大家填报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