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016年10日8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暂行办法》”)。同日,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公告(以下简称“《联合公告》”),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基于此,《决定》所要求的备案管理制度有了明确的配套措施,标志着“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监管模式”正式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