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中国《公司法》确立的两项基本制度。《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通常而言,公司债务应由公司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