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修改了四部法律 相关行政审批条款,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决定》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监管模式”将由自贸区 试点实施推广到全国范围。在《决定》发布当日,商务部随即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22日。作为《决定》的重要配套措施,《征求意见稿》也拟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