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003年4月1日起实施的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了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6年8月1日起生效执行。鉴于原《办法》实行时《劳动合同法》尚未出台,此次发布的新《办法》中增加了许多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细化规定,例如将民办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纳入调整对象;将月平均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天;调整试用期工资标准以及部分公民节假日的工资支付等等。除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配套的规定之外,新《办法》在如下几个方面的修订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