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陆续公布了有关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这些细则在主要的革新内容上基本保持了一致,在租赁业务方面,这些细则均进一步明确了这些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外汇管理政策。本文结合这些细则及其他最新的政策综合分析了与自贸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外币支付租金及租赁物购买价款有关的最新外汇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