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35号),商务部、民政部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公告(2014年第81号)(“以下简称《公告》”),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等有关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