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及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近日,包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在内的十余部法规进行了修改,另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公司债券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5年12月27日公布的原《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5部法规被废止(被修改或废止的法规详见本简述附录),对上述法规的修改或废止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