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函〔2013〕132号文《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贯彻实施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答复。《批复》主要明确了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具体包含以下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