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实验区”)“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服务业”的开放措施,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以及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自此,在自贸实验区内,进一步取消了对境外资本(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进入医疗机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