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香港交易所(“交易所”)就针对采取协议控制控制中国境内实际运营公司(“OPCO公司”),并在香港申请上市的境外企业(“申请人”)发布了编号为HKEx-LD43-3的上市决策(“上市决策”),交易所会根据主要事实以及中国法律意见,来裁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协议控制的合法性及申请人能否确保合约安排的妥善运作。在裁定结果为肯定性的情况下,交易所会采取以披露为本的监管方针,只要申请人在招股章程中适当披露协议控制及相关风险,交易所就认为申请人及其业务是适宜上市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