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以下简称“监管一部”)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提交相关报告的函》(上市一部函[2013]591号)(以下简称“591号函”)并于当日正式实施。监管一部通过591号函正式致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明确了上市公司进行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并购重组或再融资时需满足的信息披露及专项申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