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8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相继发布了《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142号)(“上交所转让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深证会〔2013〕78号)(“深交所转让规则”),分别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统称“资产管理机构”)向上交所和深交所申请通过其交易平台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之间开展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对于提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流通性具有一定意义。在本文中,我们简要地整理概括了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规则之异同,以供各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