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4日,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78号文”),明确了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的范围及程序。本文将结合《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94号文”)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80号文”),进一步对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认定及国有股转持义务进行分析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