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决定》主要涵盖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