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于2013年7月26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十二起垄断案例(以下合称“十二起案例”)1的执法公告,较为详细地披露了自2010年至2013年,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十二起案例的执法情况,包括执法依据、查处对象、具体处罚措施等各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执法部门包括商务部(负责执法涉及垄断的经营者集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执法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和涉及价格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工商总局(负责执法不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和不涉及价格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中,商务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都曾经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过其审结的案例,而工商总局在此次公布十二起案例的执法公告之前,尚未详细披露过其执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