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其中新增“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同一天,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适用意见第12号”),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由此,上市公司被放开在并购重组中进行配套融资,但要求所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