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管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保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管办法》(以下简称“《资管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资管细则》”)与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相一致,证监会此举所作调整主要有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