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该公告将于2013年6月7日起正式施行,并将适用于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23号公告明确了个人投资者在收购企业100%股权后,企业以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时新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处理问题。此前,相关法规中虽然有对盈余积累转增资本时股东所得税处理的规定,但针对新股东收购企业全部股权后企业原有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这一特殊情形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此前则未有明确。
本文拟结合23号公告,对盈余积累转增资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进行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