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根据《补充规定》,不仅券商专业子公司、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持牌专营机构等创新型机构落户深圳能获得落户奖励,本地金融机构做大做强亦能获重奖。《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到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