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深圳分公司发布了《关于向QFII(RQFII)1派发企业债税后利息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3]6号)(“《通知》”)。《通知》中明确,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3号文”)的相关规定,QFII(RQFII)须缴纳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债券发行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据此,中登深圳分公司对于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3月1日后的企业债派息,将一律向QFII(RQFII)派发企业债税后利息,所代扣的企业债所得税将会返还至债券发行人,再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