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2月2日公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之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转系统公司”)迅速根据该《暂行办法》的指示和规定于2013年2月8日发布实施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业务规则》”),并于同日发布实施了根据《业务规则》而进一步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下称“《细则》”)。《业务规则》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等各项事宜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的相关细则,《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的资质、主办券商的相应职责等相关事项。《业务规则》和《细则》相辅相成,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运作进行了详细规范,也正式意味着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各路人马在新三板的游戏规则的全面出炉,因此本文将结合上述两个规定一并进行分析和评述。